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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焦市监处罚〔2025〕7号
来源: 时间:2025-03-28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5〕7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优客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焦作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焦烟移【2025】第0006号,称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优客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2025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我辖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办理有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特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2月19日,当事人在未向烟草专卖局申请登记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销售活动,通过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当事人经营卷烟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情况总结如下:该店进销卷烟共分3个部分:一被查部分、二销售部分,三自用部分,分别是:一、被查部分:黄金叶(硬帝豪)4.5 条、利群(新版)1.2 条、黄山(印象一品)1.5 条、黄金叶(大 M)0.9 条、泰山(红将军)1.4 条、黄鹤楼(硬银紫)0.8 条、芙蓉王(硬)0.9 条、云烟(小熊猫家园)0.7 条、云烟(细支云龙)1.2 条、金圣(滕王阁·紫光)1.8 条、贵烟(萃)1.4 条、贵烟(跨越)1.6 条、南京(炫赫门)1.5 条、泰山(白将细支)0.7 条、南京(十二钗烤烟)0.8条、黄山(中国画细支)0.7 条、黄山(红方印细支)0.9 条、红塔山(软经典)2.5条、黄金叶(商鼎)1.8 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3 条、黄鹤楼(软蓝)2.1 条、黄金叶(硬红旗渠)3.9 条、利群(长嘴)0.7 条、双喜(硬经典 1906)1 条、利群(硬)1.1 条、玉溪(软)2.5 条、黄金叶(乐途中支)1.2 条、好猫(长乐九美)1 条、利群(夜西湖)1 条、天子(金)0.9 条、黄金叶(红南阳)2.2 条、黄金叶(小目标)1条、钻石(荷花)1.4 条、黄金叶(乐途硬)0.9 条、黄金叶(软大金圆)1.3 条、好猫(细支长乐)1 条、芙蓉王(硬细支)0.9 条,共计 37 个品种,52.2 条卷烟,查处时的卷烟总价为9058元;二、销售部分:黄金叶(硬帝豪)销售0.2条,销售烟款22元;黄山(印象一品)销售0.2条,销售烟款15元;黄金叶(大 M)销售0.1条,销售烟款23元;泰山(红将军)销售0.1条,销售烟款9元;芙蓉王(硬)销售0.1条,销售烟款25元;南京(炫赫门)销售0.1条,销售烟款18元;黄金叶(商鼎),销售0.1条,销售烟款20元;黄金叶(硬红旗渠),销售0.1条,销售烟款11元;玉溪(软)销售0.2条,销售烟款46元;黄金叶(乐途中支),销售0.2条,销售烟款46元;天子(金)销售0.1条,销售烟款20元;黄金叶(乐途硬)销售0.1条,销售烟款20元;黄金叶(软大金圆)销售0.1条,销售烟款22元;芙蓉王(硬细支),销售0.1条,销售烟款26元;以上共计1.8条,共计销售烟款323元;三、自用部分:工人自用黄金叶(硬帝豪)0.3条,价值33元;黄山(印象一品)自用0.3条,价值22.5元;黄鹤楼(硬银紫)自用0.2条,价值26元;云烟(小熊猫家园)自用0.3条,价值54元;金圣(滕王阁·紫光)自用0.2条,价值30元;泰山(白将细支)自用0.3条,价值54元;南京(十二钗烤烟)自用0.2条,价值56元;黄山(中国画细支)自用0.3条,价值45元;黄山(红方印细支)自用0.1条,价值20元;黄金叶(商鼎)自用0.1条,价值20元;利群(硬)自用0.1条,价值26元;玉溪(软)自用0.3条,价值69元;黄金叶(乐途中支)自用0.1条,价值23元;黄金叶(红南阳)自用0.3条,价值48元;黄金叶(软大金圆)自用0.1条,价值22元;共计自用烟3.2条,价值548.5元。进烟总额一共是9928.5元,销售卷烟为323元,该店是于2024年12月19日开始经营卷烟的,截止到被查的2025年1月9日,共经营卷烟22天,销售卷烟1.8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焦作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该批烟系真品卷烟的具体情况。
  2.焦作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一份,证明所涉及的卷烟的案值。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通过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优客便利店的检查,确认该店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4.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优客便利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李金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店主李金金的身份。  

  5.现场照片三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该店已经停止经营卷烟的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进一步证实该店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进销卷烟的具体情况。

  7.优客便利店卷烟销售记录一份,证明该店卷烟销售和自用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5年03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5〕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违法经营持续时间较短,售出烟草制品数量较小、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但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属于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考量:(二)初次违法;(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四)违法行为影响范围较小;(五)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具有上述两种以及以上因素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0.14.1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的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我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将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确定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3元,

       2.罚款24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105105000276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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