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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焦市监处罚〔2025〕9 号
来源: 时间:2025-04-30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5〕9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众城塑胶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2月11日,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市监质监通字外[2024]022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在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检验报告》编号NO:JCJ20240298检测显示:焦作众城塑胶厂生产PP-R热水管灰分不符合GB/T18742.2-2017《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依据《襄阳市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规定,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立案调查。 2025年2月18日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十五日内对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复检。

  经查,2024年4月10日,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众城塑胶厂接到老河口智海商贸行电话定制PP-R热水管100根订单(无合同)后,以7.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相应的原材料PP颗粒60公斤,合计450元;根据该商贸行的要求2024年4月11日进行生产,生产该批次(规格20x3.4)PP-R热水管2件(50根/件),生产成本0.5元/公斤(人工和电费),合计30元,该批原材料已使用完。以上总计:原材料450元+人工和电费30元=480元,以5元/根的价格于2024 年4月12日销售给该商贸行,货值金额500元,盈利20元,无账册。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塑胶厂没有违法行为,该塑胶厂于2025年2月18日对该批次管材进行了召回和整改,对所有供货方的供货资质和厂内的生产流程进行了重新核定,购买商家老河口智海商贸行已全部销售完,未能召回,且在此期间未接到相关投诉和举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证明案件处理笺、案件移交通知书、PP-R热水管抽检过程、检验报告,证明了案件交办、移交及检验PP-R热水管不合格合法有效;

  2.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3.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权限以及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前该批“PP-R热水管”已售完;

  5.询问笔录1份,证明依法调查,认定该厂违法事实的存在;

  6.生产记录和进货清单各1份,证明了生产该批次PP-R热水管的成本;

  7.销货清单1份,证明了不合格PP-R热水管销售情况;

  8.初次违法查询1份,证明初次违法;

  9.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C20240298)送到情况;

  10.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召回不合格PP-R热水管的具体情况。

  11.整改报告1份及会议照片1张,证明整改的具体情况。

   2025年04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5〕5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PP-R热水管的灰分不符合GB/T18742.2-2017《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中,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能够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进行了召回和整改,未有投诉和举报,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豫市监〔2023〕80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4.1.1“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不存在严重不合格情形;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PP-R热水管,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 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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