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5〕11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朱佳佳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朱佳佳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当天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5年3月6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 2025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焦市监责改【2025】21号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焦市监责改【2025】21号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以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情况; 2.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以及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食品经营为许可项目,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河南省食品小经营; 5.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事实和责令改正的情况以及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情况; 7.当事人办理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事实。 2025年0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5〕7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的规定,构成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逾期不办理的行为。 当事人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仍未进行改正,其主观存在过错,不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的通知》(豫市监[2024]45号)之规定,且不具有从轻从重的处罚情节。根据该店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我局确定该店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焦作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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