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5〕13号 当事人:焦作高新区秦屯村方圆粮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高新区秦屯村方圆粮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天对当事人下达了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焦市监责改【2025】 15号。 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焦市监责改【2025】15号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焦市监责改【2025】15号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事实以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的情况; 6.当事人的健康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办理有健康证明。 2025年05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5〕7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逾期不办理的行为。 当事人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仍未进行改正,其主观存在过错,不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的通知》(豫市监[2024]45号)之规定,且不具有从轻从重的处罚情节。根据该店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我局确定该店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焦作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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