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5〕17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经卫生鲜批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4月23日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经卫生鲜批发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的好人家菌汤火锅底料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表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责令在4月29日前整理库存货品,完善在售的食品相关索证索票资料。4月30日对该店检查发现标注为好人家菌汤火锅底料和好人家靓汤酸菜鱼调料均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表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4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4月23日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经卫生鲜批发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的好人家菌汤火锅底料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表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责令在4月29日前整理库存货品,完善在售的食品相关索证索票资料。4月30日对该店检查发现标注为好人家菌汤火锅底料和好人家靓汤酸菜鱼调料均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表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 2.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3.现场笔录二份(现场检查照片十四张),证明当事人行违法事实的存在; 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调查认定该单位违法事实的存在; 2025年06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5〕8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之规定。 根据当事人采购的食品不能提供出供货商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表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5.2的规定,我局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罚款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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