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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3期
来源: 时间:2025-10-10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3期

在2025年河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告如下:

1、 温县瑞硕食品店经营的1批次“红心蜜薯”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不合格项目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2.生产日期/批号

2025-05-29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市监当罚【2025】18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处罚。

4.作出决定的单位

温县市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

该店购进产品时已经向供货商索取了该批次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并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不合格。

2.企业整改情况

一是立即清查库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后,立即安排人员对产品进行召回。二是该店及时向供货商反馈,溯源,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三是在今后的工作中,定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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