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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5〕19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鱼和米小吃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鱼和米小吃服务店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在4月23日前改正。4月25日对该店复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经查,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鱼和米小吃服务店自2022年04月13日至2025年04月25日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共有从业人员1人,面积45平方米。2025年04月16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4月23日前整改。2025年04月25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孙伦霞承认是因自身的过错而造成的,愿意接受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和经营者身份;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初次检查时该店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复查时该店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4.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认定该店行违法事实的存在; 5.违法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5〕91号),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仍未进行改正,其主观存在过错,不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的通知》(豫市监〔2024〕45号)之规定,且不具有从轻从重的处罚情节。根据该店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我局确定该店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五百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保持经营环境卫生整洁; 2、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3、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经手人等内容; 4、保证食品安全,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及时做好餐饮具消毒保洁工作; 6、及时处理顾客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一旦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立即报告并启动召回程序8等措施。 8、通过此次教训,希望当事人引以为戒,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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