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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5〕29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梁陈村诚新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0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07月21日前改正。2025年0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06月08日至2025年07月23日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5年0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从业人员2人,面积15平方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焦市监责改〔2025〕42号),责令当事人在07月21日前改正。2025年0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水菊承认是自身的过错而造成的,愿意接受处罚。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任何关于购买、食用该店销售的食品导致的人体不适或人身伤害的投诉、举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初次检查时该店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复查时该店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和经营者身份; 4.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5.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认定该店行违法事实的存在。 2025年08月0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5〕10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仍未进行改正,其主观存在过错,不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的通知》(豫市监〔2024〕45号)之规定,且不具有从轻从重的处罚情节。根据该店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我局确定该店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五百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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