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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焦市监处罚〔2025〕27 号
来源: 时间:2025-08-29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5〕27 号


   当事人 :焦作东方今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

    2025 年 6 月 25 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焦作东方今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焦作东方今典境界樱园小区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上海人民科技电器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 “单相电子式电能表 ”共计 603 块 ,上海人民电器仪表有限公司生产的 “单相电子式电能表”共计 342 块 ,上海人民耶琳有限公司生产的“单相电子式电能表 ”共计 196 块 ,且均未张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合格证标识 ,并无检定合格结果通知书。

    2025 年 7 月 18  日下午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 “焦作东方今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委托人阎光琴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 ,住户的电表由小区开发商焦作东方今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并负责安装,从山阳区永盛电料商行进行采购。 2024 年 1 月该小区除去公租房未进行交付其余全部以交付完成 ,业主入住时进行安装电表 。该小区电费由焦作东方今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收缴以建筑用电0.7-0.8 元/度交付给国家电网焦作分公司 ,收取用户费用为  0.56 元/度。该公司已经购进一批合格电表交由焦作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 ,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该公司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

    2.法定代表人孙小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3.委托书一份 ,证明授权权限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4.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5.现场照片一张 ,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6.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证实当事人所使用电表数量。

    7.收缴业主电费收据复印件一张 ,证明当事人电费价格收取情况。

    8. 向国家电网焦作分公司交付电费发票复印件一张 ,证明当事人电费价格收取情况。

    9.购进电表发票复印件四张 ,证明所使用电表数量。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5 年 08 月 11  日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 (焦市监罚告〔2025〕99 号)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 修正)》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 以及用于贸易结算 、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之规定 ,实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虽然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 ,但是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属于违法行为 ,涉案未经强制检定的电表数量较大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 》序号 7.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 修订) 》第四十三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一般 ,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 ,并处 300 元以上700 元以下的罚款 。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我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 ,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 修正)》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 修订) 》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户 :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  号4100151051505000276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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