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7期 在2025年河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博爱县福客隆购物中心经营的1批次“蜜薯”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不合格项目 甲拌磷 2.生产日期/批号 2025-06-17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市监处罚【2025】13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4.作出决定的单位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 蜜薯的甲拌磷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种植环节原因,超市存在未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 2.企业整改情况 (1)牢固树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尽全力消除潜在食品安全隐患; (2)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关于的相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认真履行食品销售进货查验制度,仔细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4)加大超市人员培训、管理力度,培养员工主人翁意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