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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焦市监处罚〔2025〕49号 当事人:河南立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焦作市示范区盛业润华园小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 21号楼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 11 豫 H06813(23))时,该小区维保单位“河南立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康飞飞、史效洋正在对该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现场未发现设置安全防护警示牌或防护栏等安全措施。本局于2025年9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焦作市盛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维保电梯数量为 41 台,而康飞飞、史效洋是驻场作业人员。当时维保作业人员康飞飞、史效洋在对21号楼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 11 豫 H06813(23))进行维保时,由于自身的疏忽未对正在维保电梯设置安全防护警示牌或防护栏等安全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经营的资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经营的资质。 3.法定代表人李圣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4.维保作业人员康飞飞、史效洋与河南立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证明维保作业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5.康飞飞、史效洋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证明维保作业人员有资质从事相关行业。 6.河南立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盛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证明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 7.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证明当事人所维保的电梯数量。 8.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2025年11月0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5〕1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虽然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但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的属于违法行为,涉案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数量较小。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序号5.1.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违法情形: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50台以下;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款: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我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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