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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焦市监处罚〔2025〕52号 当事人:焦作市盛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焦作市示范区盛业润华园小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物业焦作市盛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员李勇无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下达《焦市监责改〔2025〕60号》限期2025年10月20日前整改完成,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焦作市盛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本局于2025年10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由于最近事情较多,相关负责人工作疏忽,未能及时按照《焦市监责改〔2025〕60号》中的要求在2025年10月20日前安排特种设备安全员进行安全培训。2025年10月28日已经对特种设备安全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经营的资质; 2.法定代表人张兴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3.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权限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4.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5.特种设备安全员培训记录一份,证明该公司已经整改完成; 6.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7.特种设备安全员李勇与焦作市盛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一份复印件、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份复印件,证明特种设备安全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及有资质从事相关行业; 8.任命李勇为安全员的任命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李勇在该公司内的具体职位; 2025年1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5〕1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整改违法行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属于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我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的数额应当为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 30%以下的部分。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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