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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焦市监处罚〔2025〕36号 当事人:张竞争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住址):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家作乡寨卜昌村五街103号 2025年07月25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家作乡寨卜昌村的静予家全屋定制进行检查时发现,张竞争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2025年8月5日立案查处。 经查,2024年10月1日至今,当事人在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个人投资10万元,在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家作乡寨卜昌村西地路北卜昌建筑劳务公司院内开办了一个家具加工厂擅自从事家具加工销售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共接7个订单,购进原材料10131元,实际加工销售5个订单,通过收取加工费来获利,加工费共计3570元,除去工人工资1510元,获利2060元。有流水账,从业人员5人。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现场检查之日起已停业不干。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现场情况。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 4.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销货清单各1份,证明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原材料购进情况 5.家具加工清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家具加工销售情况 6.房屋租赁合同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和转让的具体情况; 7.现场核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停业 2025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5〕1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豫市监〔2023〕80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5.1处罚依据:“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本案调查中,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家具加工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主观上有一定的过失,客观上造成了违法后果,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其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因此,应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060元。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 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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