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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5〕54号 当事人:河南理工大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理工大学家属院滨河花园小区检查发现该小区4号楼二单元2楼在使用的5块电表均未张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合格证标识,并无检定合格结果通知书。 经查,滨河花园小区为河南理工大学教师周转房,供教师及家属生活使用,无房屋产权,土地性质为教育用地。因房屋属单位内部自建,小区用能电管线等均未单独实施,均在学校总管网接驳。前些年国家推行的“三供一业”社会化学校也未能实施。该校电费按照总计量表具整体向相关部门缴费,学校按照各户分表数据,从职工工资中扣缴,电费为0.568元/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河南理工大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经营的资质及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授权权限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3、现场笔录一份、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原因; 5、收缴业主电费明细一张、向国家电网焦作分公司交付电费发票一张,证明当事人电费价格收取情况; 2025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5〕1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 修正)》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虽然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但是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属于违法行为,涉案未经强制检定的电表数量较大。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序号7.2.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 修订)》第四十三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300 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我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 修正)》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 修订)》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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