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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焦市监处罚〔2025〕60号
来源: 时间:2026-01-05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5〕60号

当事人:焦作市怀货庄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2月4日,我局收到郑州海关技术中心传来的《检验报告》编号(No:27202500642),该检验报告由郑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食品名称:铁棍山药原味粉;被抽样单位:焦作市怀货庄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XBJ25410871459630913;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检验项目铅不符合 Q/JHH 0001S-2025 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焦作市怀货庄食品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立案查处。2025年12月15日,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焦市监强制〔2025〕11号。

经查该批次铁棍山药原味粉生产日期2025年5月15日产品入库单显示100袋(200g/20g*10袋),郑州海关技术中心2025年11月20日抽检取样12袋(200g/20g*10袋),《抽样检验抽样单》单价7.5元/袋,剩余88袋(200g/20g*10袋)依法扣押,该批次铁棍山药原味粉未来得及售出,涉案货值100袋×7.5元=750元;焦作市怀货庄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 Q/JHH 0001S-2025的食品铁棍山药原味粉的违法行为事实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郑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7202500642)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张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焦作市怀货庄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焦作市怀货庄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出入台账》、《抽样检验抽样单》、《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Q/JHH 0001S-2025的食品铁棍山药原味粉、涉案货值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四:温县怀土参怀药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资质及原材料山药片检测报告一套六份,证明焦作市怀货庄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以上证据与笔录均有提供人与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5年1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5〕1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焦作市怀货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 Q/JHH 0001S-2025 的食品铁棍山药粉的事实 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积极查找造成违法行为的原因,涉案批次铁棍山药原味粉货值100袋×7.5元=750元,且未来得及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六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考量:(一)没有主观故意;(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具有上述两种以及以上因素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8.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第二款:处6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Q/JHH 0001S-2025的食品铁棍山药原味粉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焦作市怀货庄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铁棍山药原味粉88袋(200g/20g*10袋);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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