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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焦市监处罚〔2026〕1号
来源: 时间:2026-01-15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6〕1号

当事人:焦作市宇霖交通油气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宇霖交通油气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收到河南奇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8月5日抽检焦作市宇霖交通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所销售的95#车用乙醇汽油的《检验报告》(NO:Y2025(商)07123),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负责人张永胜称受检批次95#车用乙醇汽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9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与范县诚信石化有限公司业务员联系购进95#车用乙醇汽油2.7吨,单价为5950元/吨,现金支付货款合计16065元,当事人提供出了购进油品的《磅码单》和货款收条。该批次95#车用乙醇汽油于2025年8月5日凌晨2时左右由马功勇向当事人焦作市宇霖交通油气销售有限公司4号罐进行卸油。抽检后,马功勇在核对单据与实际油品标识时发现,卸下的2.7吨95#车用乙醇汽油,是原本应该发往山西的95#高清汽油(95#无乙醇汽油),因装车配送操作不规范导致误装,该批次95#车用乙醇汽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2.7吨(3645升)95#车用汽油销售单价为7.76元/L,合计销售28285.2元,认定为货值金额;获利12220.2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处理笺(编号:202502)附件资料一份共4张,证明我局收到案件和线索来源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当事人提供相关资质证照及抽检批次油品已销售完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一份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该抽检批次的95#车用乙醇汽油已经销售完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4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张,证明焦作市宇霖交通油气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炜委托张永胜全权处理涉嫌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

6.当事人收到不合格95#车用乙醇汽油的《检验报告》(NO:Y2025(商)07123)的聊天记录截图、《检验报告》照片各一份共2张,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95#车用乙醇汽油的《检验报告》(NO:Y2025(商)07123)的事实。

7.抽检批次95#车用乙醇汽油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张,证明当事人是从有生产资质的油品企业购进的油品。

8.2025年8月5日购进油品的《磅码单》和货款收条共2张,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质量检验不合格的95#车用乙醇汽油的进货来源、数量、进货价格和金额等违法事实。

9.业务员马功勇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复印件各一份共2张,证明马功勇为范县诚信石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的事实。

10.2025年8月5日油品配送差错事件的情况说明一份共2张,证明因装车配送操作不规范导致误装油品的事实。

1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质量检验不合格的95#车用乙醇汽油的进销货时间、数量、进货价、销售价、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等违法事实。

2026年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焦作市宇霖交通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95#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实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4.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不存在严重不合格情形;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95#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焦作市宇霖交通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220.2元;

2.罚款:28285.2元;

罚没款共计:40505.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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