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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焦市监处罚〔2026〕5号
来源: 时间:2026-02-09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6〕5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沐雨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焦作市宁郭镇大李村东南地01号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沐雨百货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其货架上有田不二芝麻酱,净含量为220克,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共8瓶,已经过期;周佳龙湘味豆筋,净含量为500克,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3日,保质期为180天,共3包,已经过期。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1月12日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焦作市宁郭镇大李村东南地01号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沐雨百货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其货架上有田不二芝麻酱,净含量为220克,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共8瓶,已经过期,当事人提供出了供货商的资质和销货清单,清单显示进货价为每瓶 4 元,店内售价为每瓶 8 元,货值为64元;周佳龙湘味豆筋,净含量为500克,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3日,保质期为180天,共3包,已经过期,当事人提供出了供货商的资质和销货清单,清单显示进货价为每包7.5元,店内售价为每包12 元,货值为36元;焦作市解放区梦园零食商行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朱佳佳便利店均为当事人供货商,当事人指认不出过期食品属于哪一家供货商。货值共计100元。经询问当事人,由于该店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核实确定其违法所得,也无法确定过期食品是否已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2.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河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调查认定该单位违法事实的存在;
  5.索证索票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商品留存的索证索票;
  6.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台账;

2026年0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6〕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 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 污染的食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当事人为食品小经营店,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8.16.1备注2、备注3的规定情形,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之规定。我局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田不二芝麻酱8瓶;周佳龙湘味豆筋3包;2.罚款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 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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