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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焦作新区宁郭镇南睢村二花副食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新区宁郭镇南睢村二花副食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1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1月26日焦作新区宁郭镇南睢村二花副食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河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 2.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调查认定该店违法事实的存在; 5.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近一年内同一违法行为的记录; 2026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6〕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 经在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2025年5月9日因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有违法行为记录,确定当事人不属于初次违法。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任何关于购买、食用该店销售的食品导致的人体不适或人身伤害的投诉、举报。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8.16.4之规定,我局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肆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 作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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