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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2026〕15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五辈副食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0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五辈副食超市进行检查,随机抽取一款蒙甜牌桔子罐头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关该款蒙甜牌桔子罐头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1月22日前改正。2026年0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在要求的时间提供出有关蒙甜牌桔子罐头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确定其违法事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6年0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五辈副食超市进行检查,随机抽取一款蒙甜牌桔子罐头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关该款蒙甜牌桔子罐头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1月22日前改正。2026年0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在要求的时间提供出有关蒙甜牌桔子罐头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残疾原因生活确有困难,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任何关于购买、食用该店销售的食品导致的人体不适或人身伤害的投诉、举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和经营者的身份;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初次检查时该店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复查时该店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4.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认定该店行违法事实的存在; 5.《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肢体残疾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我局于2026年03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6〕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仍未进行改正,其主观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了违法后果,鉴于当事人残疾原因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豫市监〔2025〕49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五项:“(五)当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8.16.2处罚依据:“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四)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注规定信息的。”我局确定该店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综上,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5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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