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羽绒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每批次抽样数量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羽绒服装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纤维含量 | GB/T 29862-2013 GB/T 2910.4-2022 GB/T 2910.12-2023 |
2 | 甲醛含量 | GB/T 2912.1-2009 |
3 | pH值 | GB/T 7573-2009 |
4 | 异味 | GB 18401-2010 |
5 | 耐皂洗色牢度 | GB/T 3921-2008 |
6 | 耐水色牢度 | GB/T 5713-2013 |
7 | 耐摩擦色牢度 | GB/T 3920-2008 |
8 | 耐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2013 |
9 | 耐唾液色牢度 | GB/T 18886-2019 |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14272—2011 羽绒服装
GB/T 14272—2021 羽绒服装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