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焦作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焦作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 抽样方法

1.1 民用型煤的抽取

民用型煤应当采用简单随机法在生产加工企业自检合格的样品堆中抽取,一个样品抽取两块,分别封存(封存时应当确保样品袋密封完好),一块用于检验,一块用于备检。

1.2 散煤的抽取

散煤的抽取由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要求抽取,样品抽取后现场缩分成四公斤,分成一式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存)由抽样人员签封后带回检验机构。

原则上同一家被抽样企业同一煤质只抽取一个样品。

2 检验依据

1 散煤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1

发热量(Qnetvar

GB/T213

推荐性条款

2

全硫(Std

GB/T214

推荐性条款

3

灰分(Ad

GB/T212

推荐性条款

4

GB/T216

推荐性条款

5

GB/T3558

推荐性条款

6

GB/T3058

推荐性条款

7

GB/T16659

推荐性条款

8

GB/T4633

推荐性条款

2 民用型煤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1

发热量(Qgrd

GB/T213

推荐性条款

2

全硫(Std

GB/T214

推荐性条款

3

挥发分(Vd

GB/T212

推荐性条款

4

GB/T216

推荐性条款

5

GB/T3558

推荐性条款

6

GB/T3058

推荐性条款

7

GB/T16659

推荐性条款

8

GB/T4633

推荐性条款

凡未标注年号的检验标准,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文件。

3.判定规则

3.1 判定依据

3.1.1散煤按《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文件要求执行;

3.1.2民用型煤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31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中的蜂窝煤(型煤)1号标准。

3.2判定原则

3.2.1表中的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方案中表1、表2条款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2.2规范性结论用语

3.2.2.1散煤规范性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豫发改能源20151176)文件要求,依据焦作市煤炭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豫发改能源20151176)文件要求,依据焦作市煤炭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3.2.2.2民用型煤规范性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标准中蜂窝煤(型煤)1号技术要求,依据焦作市煤炭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标准中蜂窝煤(型煤)1号技术要求,依据焦作市煤炭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 附则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用煤领域监督抽查参照本细则执行。


版权所有 © 2020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焦作市丰收路169号 电话:0391-3587618
豫ICP备17020193号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88号 网站标识码:4108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