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胡某于2014年2月进入A公司工作,任职机床装配工岗位,且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6年11月胡某离职,并在2019年设立B公司,生产与A公司相同的产品。A公司认为胡某与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胡某及B公司为证明其获得A公司技术秘密的正当性,提出其系在对A公司的产品进行维修和翻新的过程中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得技术秘密的抗辩主张。 法院认为: 被实施反向工程的产品应当是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且反向工程的实施人不能是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如果是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胡某及B公司既无法证明被实施反向工程的产品系其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的A公司的产品,且胡某作为实施人本身负有保守A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且胡某等亦不能就拆卸、测绘、分析等过程进行充分举证并且作出合理说明,最终法院未支持其提出的反向工程抗辩的主张。 司法解释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向工程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所独有的不侵权抗辩事由,仅适用于技术信息,不适用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但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反向工程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的独特辩护作用,我们将简单介绍被诉侵权人如何提出反向工程抗辩,以及商业秘密权利人该如何应对和反驳这种抗辩。 【被诉侵权人如何用反向工程做抗辩?】 01证明产品来源合法 企业必须确保所用产品来自公开的合法渠道,如市场销售或经授权的产品。保留购买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证明产品来源合法。 02证明反向工程操作的技术性和可实现性 提供反向工程的详细记录,包括拆解过程、测量数据、分析结果等技术资料,证明确实通过独立的技术劳动获得信息,且反向工程具有可行性。 03证明反向工程具有正当性 企业需确保反向工程过程合法,且没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若企业在反向工程前已知晓原告的商业秘密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抗辩将不成立。 04反向工程需在使用商业秘密之前进行 企业需要证明反向工程是在使用商业秘密之前完成的。若在使用秘密后进行反向工程,法院可能认定为掩盖侵权行为。企业应保留反向工程启动时间、技术资料记录等证据,确保反向工程发生在合法使用之前。 05反向工程实施者必须无保密义务 实施反向工程的人员不得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存在任何保密约定,未曾接触过该商业秘密。可以通过人员背景调查和保密协议解除证明等,确保实施者符合这一要求。 【商业秘密权利人如何应对反向工程抗辩?】 01质疑来源合法性 检查被告的产品获取渠道,确认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或违反使用协议的情况。如发现不当行为,则可质疑其来源合法性。 02检查实施主体的资格 调查反向工程实施人员是否曾与权利人存在保密义务,或是否接触过商业秘密。如有相关证据,可有效反驳反向工程抗辩。 03核对技术差异 通过专业分析证明被告声称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与商业秘密存在实质性差异。必要时可申请技术鉴定。 04证明保密措施 展示已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如加密、防拆解设计等,证明无法通过正常反向工程获取相关信息。 05评估证据有效性 仔细审查被告提供的反向工程证据,包括试验记录、分析报告等,检查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发现疑点,可质疑反向工程的真实性。 06论证技术门槛 评估被告是否具备进行反向工程所需的技术条件和设备,如发现不足,可质疑反向工程的可行性。 综上,反向工程作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特殊抗辩事由,其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对被诉侵权人而言,要成功运用反向工程抗辩,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要求,确保产品来源合法、技术手段正当、时间顺序合理、实施人员适格,并保存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而言,则应从多个维度对反向工程抗辩进行审查和质疑,包括来源合法性、技术可行性、人员适格性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具体案情,对反向工程抗辩的成立与否作出判断。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来源:商业秘密保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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