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十周年了,让我们重温它的主要内容,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口普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对人口普查的目的、对象、方法、组织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人口普查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严格界定。
1、人口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还可以为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提供依据,使政府更好地服务百姓的生产生活,服务新时代国家治理需要。
2、人口普查的对象包括哪些人?
答:人口普查对象包括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3、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什么时间?
答: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间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今年是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其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4、人口普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5、人口普查如何组织实施?
答: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务院成立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
6、对保护人口普查对象权利作了哪些规定?
答: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人口普查对象有哪些义务?
答: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8、如何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
答:《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一方面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另一方面,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调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
焦作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