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全市广大生产经营者,特别是生产、销售口罩、酒精、消毒产品、体温计、药品等疫情防控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一、严禁不明码标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三、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和生产、销售无合法来源、无合格证产品; 四、严禁采取搭售等方式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销售产品; 五、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六、严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在市场销售活禽及现场宰杀销售禽肉等禽类产品; 七、严禁利用疫情防控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给予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