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30 12:33:02 星期三
首页 >> 专题 >> 食品抽验信息 >> 详细内容
专题
标准化服务
食品抽验信息
消费维权
>>消费警示
>>3.15专题
扫黑除恶市场监管在行动
机关党建
涉企乱收费问题线索征集_国务院“互联网+督查”
应急管理工作
执行公开
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
优化营商环境
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
示范区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
食品药品安全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
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4期
来源: 时间:2023-02-16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4期

  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焦作高新区芦堡崔莉荣水果店和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芦堡开心水果店经营的2批次酥梨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不合格项目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2.生产日期/批号

  2022-09-30、2022-10-02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焦市监不罚 【2022】 w-018号

  焦市监不罚 【2022】 w-01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子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子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焦作高新区芦堡崔莉荣水果店和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芦堡开心水果店免于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

  种植过程添加过量。

  2.企业整改情况

  1、要求配送单位对供货资质重新审核,杜绝销售不合格农产品。2、严把质量关,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查验制度。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 2020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焦作市丰收路169号 电话:0391-3587618
豫ICP备17020193号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88号 网站标识码:4108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