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30 12:33:02 星期三
首页 >> 专题 >> 食品抽验信息 >> 详细内容
专题
标准化服务
食品抽验信息
消费维权
>>消费警示
>>3.15专题
扫黑除恶市场监管在行动
机关党建
涉企乱收费问题线索征集_国务院“互联网+督查”
应急管理工作
执行公开
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
优化营商环境
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
示范区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
食品药品安全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
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7期
来源: 时间:2024-03-19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7期

  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辖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御食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手擀面(西红柿鸡蛋味)产品、1批次手擀面(红烧牛肉味)产品、1批次兰州牛肉面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

  2.生产日期/批号

  2023-11-20、2023-11-21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孟市监罚字【2024】017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想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意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透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罚款50000元。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

  生产过程控制不严。

  2.企业整改情况

  加强生产过程的把控,全方位的检查整改。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 2020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焦作市丰收路169号 电话:0391-3587618
豫ICP备17020193号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88号 网站标识码:4108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