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30 12:33:02 星期三
首页 >> 专题 >> 食品抽验信息 >> 详细内容
专题
标准化服务与"3+13+N"标准体系
>>标准化服务
>>"3+13+N"标准体系
每月推送
食品抽验信息
消费维权
>>消费警示
>>3.15专题
扫黑除恶市场监管在行动
机关党建
涉企乱收费问题线索征集_国务院“互联网+督查”
应急管理工作
执行公开
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
优化营商环境
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
示范区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
食品药品安全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期
来源: 时间:2025-02-10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期

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告如下:

一、焦作市八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酸辣粉(方便粉丝)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

2.生产日期/批号

2024-08-10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市监罚字【2025】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50000元。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博爱县市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

未按照其公司《食品加工过程中微生物监控程序》中对工作台、工人手部、空气微生物等监控点的监控要求执行,其在生产过程中微生物控制环节存在缺失,足以造成涉案产品出厂时携带一定数量的微生物。

2.企业整改情况

1)提高原材料验收、生产、检验到运输等环节微生物控制措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

2)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查自纠;

3)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避免违反相同的法律规定。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 2020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焦作市丰收路169号 电话:0391-3587618
豫ICP备17020193号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88号 网站标识码:4108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