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马村区某小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减轻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8日,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马村区待王某小食品店(下称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在货架上发现1袋盼盼瑞士卷(生产者:漯河晋江福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规格:8枚装、净含量:160g,生产日期:20221117,保质期:6个月)、1袋手工辣条(产品名称:芝麻火鸡面手工辣条,净含量:72g,制造商:河南俊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1/09,保质期:150天)、1袋轰炸裙带梗(公司名称:大连优鲜海草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00g,生产日期:2022/11/22,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共同摆放在货架上待售,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4袋盼盼瑞士卷,购进价:5.5元/袋,销售价:6元/袋,在有效期内售出3袋,还剩1袋未售出。购进5袋手工辣条,购进价:3.5元/袋,销售价:4元/袋,在有效期内售出4袋,还剩1袋未售出。购进了3袋轰炸裙带梗,购进价:4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在有效期内售出2袋,还剩1袋未售出,截止查获之日,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以上食品购进时间不详,无购货清单,在超过保质期后依旧和其他保质期内的食品共同摆放在货架待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5元。 [执法决定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超过保质期食品金额较小,未对消费者产生实际危害。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经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以罚款3000元。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示范意义] 在执法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又认真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对违法当事人作了减轻处罚,同时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自我纠错,切实提高了执法容忍度、规范度和发展宽松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体现了宽容相济的法治精神。并且事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有助于食品经营者更好地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对食品经营者起到了规范作用,对食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河南A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螺丝椒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0日,修武县市场监管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到编号为XBJ234108214430340**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河南A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20日的螺丝椒进行抽样,2024年5月17日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该批次螺丝椒的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啶虫脒,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515,单判项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20769-2008)。2024年5月20日,该局指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2024年5月22日,经案件来源登记,指派执法人员对河南A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该批次螺丝椒的情况进行核查。当日,该局局执法人员对河南A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对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标示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20日的螺丝椒,该公司当场提供了上述螺丝椒的供货商资质证件和供货商提供的销售清单,并提供了上述螺丝椒的商品验收单,包括商品的购进日期、条码、名称、单位、数量、进价、售价、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进行了签字确认,该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修市监询通〔2024〕165号)。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后对其进行调查。 经查,河南A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从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人民路B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了5公斤螺丝椒,购进单价5元/公斤,回去验收称重后为4.9公斤,合计购进单价5.1元/公斤,价格牌上标示销售价为7.36元/公斤。2024年5月17日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上述批次螺丝椒的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啶虫脒,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515,单判项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20769-2008)。上述螺丝椒除去抽检时购买样品外截止到2024年4月底已全部销售完毕。根据该公司的销售单价计算,上述螺丝椒货值36.06元(计算方式:4.9×7.36),获利11.07元﹝计算方式:(7.36-5.1)×4.9﹞。该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螺丝椒索要供货商资质证件和供货商提供的销售清单,建立有显示购进日期、条码、名称、单位、数量、进价、售价、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商品验收单。该公司销售上述批次螺丝椒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执法决定及依据]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七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经该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示范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免予行政处罚案,对当前一些食品销售者如何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也为监管部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办理案件提供了一些经验。(修武县局)
[案由] 河南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网站广告违法减轻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8日,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网站上“使用不完整的中国地图‘缺失九段线以内领海附属群岛及钓鱼岛澎湖列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2024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登录当事人官网,发现其官网“营销网络”模块页面中展示不完整中国地图,该地图经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鉴定确认,涉案中国地图漏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南海诸岛,为问题地图。 [执法决定及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依据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知道网站广告有违法之处以后,立即下架了涉案地图,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减轻了危害后果。经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集体讨论,认为该案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适用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示范意义] 本案中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优化执法理念为切入点,以包容审慎监管为依托,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我纠错,主动减轻社会危害后果,体现了教育引导、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中站区局) 焦作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典型案例(2024.10.4) [案由] 焦作市解放区A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日,接消费者举报,称在焦作市解放区A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好丽友好有趣薯片加勒比烤翅味”1包,生产日期2023年1月12日,保质期至2023年10月11日。解放区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在该超市货架上的“好丽友好有趣薯片加勒比烤翅味”生产日期2023年6月28日,保质期至2024年3月27日,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该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1月5日前提交进货票证并给予警告。2024年1月3日,当事人提交了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但举报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的购买视频显示,其对食品包装的生产日期、标签、付款凭证给予特写,表明其购买过期食品的过程。焦作市解放区A超市未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执法决定及依据] 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辩称举报人先行进入商店将该过期食品放置在货架上再行拿取购买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提交的证据不完善,未能形成闭环,不能佐证其观点成立。目前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证据可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成立以来,在过去的经营过程中,一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未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解放区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对该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示范意义] 执法的目的不是处罚,而是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更加人性化的措施,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宣传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实现“以帮代罚”,让执法对象感受“有温度的监管”,促进其诚信守法经营。同时,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追根溯源,进一步处理源头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市场主体经营良性发展。(解放区局) 焦作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典型案例(2024.10.5) [案由] 孟州市A民宿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6日,孟州市市场监管局局接到焦作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平台投诉称“孟州市A民宿店洗漱用品是三无产品,存在非法分装”,的举报线索,该局于6月18日安排执法人员上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使用的分装无标签洗漱用品是在淘宝上购买带有标签的靓迹清爽护肤沐浴露和珍易草洗发露,分装成小包装到各个房间让客户免费使用。 [执法决定及依据] 该民宿的行为违法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2024年6月19日主动将店内未带有标签的分装洗发水和分装沐浴露销毁不再使用。经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和法制部门审核,认为此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该民宿不予行政处罚。 [示范意义] 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又要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该民宿具备违法情节轻微、首次违法、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整改或改正等情形,“轻微免罚”带来的不仅仅是免于处罚,更是法律“宽严相济”理念在市场监管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模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孟州市局)
[案由] 河南A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5日,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河南A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沁阳市B宾馆正在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经查,河南A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电梯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进行记录;2、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未按《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该公司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此案中河南A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的电梯数量较小,超期维保时间短,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对电梯运行安全影响较小;对该公司宣讲违法后果的严重性和法律法规后,该公司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鉴于其属于初次违法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运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清单”制度不予处罚的情形,对该公司进行批评教育,给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决定及依据] 河南A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三)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依据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案中河南A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的电梯数量较小,超期维保时间短,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对电梯运行安全影响较小;对该公司宣讲违法后果的严重性和法律法规后,该公司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经该局研究:认为此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八条第二款,结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14日)》第(十三)项,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符合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清单”制度不予处罚的情形。该局作出对该起案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公司进行了指导约谈。 [示范意义] 河南A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告知企业轻微免罚情形,对企业进行普法宣传,引导企业积极整改,同时加强监管,确保违法行为切实整改到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结合法律依据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既让违法企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又严格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清单”制度,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守法观念。(沁阳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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