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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市场监管普法之窗】民法典中涉及市场监管的内容
来源: 时间:2025-04-21

今年是民法典施行的第年,为加大民法典的宣传力度,推动民法典的学习应用,现将《民法典》中涉及市场监管的内容予以疏理,便于大家学习和查阅。《民法典》共7编、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涉及市场监管的内容如下:

 一、涉及市场主体方面的内容

  1.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关于法人及营业执照等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七十条第三款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关于信用评价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二、涉及质量、标准、计量方面内容

  1.关于合同的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关于产品缺陷的召回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3.关于计量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三、涉及合同及合同监管方面内容

  1.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关于合同监管职责的规定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四、涉及价格方面的内容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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