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2〕 25号 当事人: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鼎盛食品商店(贾永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802MA43AWEG9W 住所(住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锦祥花园芙蓉1号楼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贾永斐 身份证件号码:411426199109294510 根据举报2022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了对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鼎盛食品商店(贾永斐)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商品柜台处发现有汾酒金奖20年1瓶(42%/475ML/瓶,20160520531),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有汾酒青花20年6瓶(53%/500ML/瓶, 20150326143),现场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我局将上述商品予以扣押。 经查,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鼎盛食品商店(贾永斐)是2022年3月在当事人店内收购上述汾酒进来,收购价汾酒青花20年(53%/500ML/瓶)6瓶2000元,汾酒金奖20年(42%/475ML/瓶)1瓶200元,上门售酒的人当事人不认识,也没有联系方式,销售价格汾酒青花20年(53%/500ML/瓶)6瓶2400元,汾酒金奖20年(42%/475ML/瓶)1瓶300元。上述汾酒未销售。通过对上述汾酒市场销售价格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对三家上述汾酒市场销售价格进行计算,得出市场中间价格为销售价格汾酒青花20年(53%/500ML/瓶)1瓶393.33元,汾酒金奖20年(42%/475ML/瓶)1瓶30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经营额为:2659.98元(汾酒青花20年1瓶393.33×6=2359.98+汾酒金奖20年1瓶300)。当事人销售上述汾酒经我局认定为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没有受到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没有缴过税(月收入三万以下不缴税),没有财务帐。 当事人不知道上述汾酒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营业执照和贾永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现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当事人陈述,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过程。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上述商品鉴定证明和商标注册证,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商品为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我局2022年9月16日,送达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鼎盛食品商店(贾永斐)销售上述汾酒为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认定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鼎盛食品商店(贾永斐)销售为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一般。 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鼎盛食品商店(贾永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1.7:“裁量等级为从轻违法行为是具有《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规定,认定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鼎盛食品商店(贾永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为从轻。 处理意见及依据: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鼎盛食品商店(贾永斐)销售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鼎盛食品商店(贾永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1.3:“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序号7.1.7:“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鼎盛食品商店(贾永斐)立即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立即停止侵权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金奖20年1瓶(42%/475ML/瓶, 20160520531),汾酒青花20年6瓶(53%/500ML/瓶,20150326143)。 3.罚款:2659.98元。
当事人应当自即日起15日内到建行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