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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罚决字〔2022〕18号
来源: 时间:2022-09-22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2〕18号

   

  当事人: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6月2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GC22410000443031197),该报告显示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茶”(生产日期:2022-01-10;规格型号:420克(规格:10小包)/袋)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后向你单位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GC22

  41000044303119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2241

  0000443031197)、《检验报告》(编号:GC2241000044303119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并对你单位生产车间、成品库、留样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复印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成品入库记录、检验记录、销售台账等资料。经报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7月7日立案调查。7月12日、18日,执法人员先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你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启动了召回程序。因询问过程中你单位陈述曾在一年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过行政处罚,本局向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有关违法事实和情节,并于7月29日收到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回函称该局于2022年6月1日对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过行政处罚。回函所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监处〔2022〕23号)显示因你单位于2022年2月20日、2022年3月8日生产的“油茶”(规格型号:420克(规格:10小包)/袋)、于2022年2月10日生产的“武陟油茶(五仁)”(规格型号:400克(40g×10袋)/袋)经监督抽检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已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59.5元、并处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于2022年8月25日调查终结。

  经查,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生产涉案武怀牌“油茶”(规格型号:420克(规格:10小包)/袋)60袋,以9.5元/袋的价格销售至**公司;另有同批生产的60斤散油茶在炒制好后以6元/斤的价格售出。该批涉案食品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霉菌”项目不合格,该单位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货值金额:60袋×9.5元/袋+60斤×6元/斤=930元;违法所得9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GC2241000044303119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1197)、《检验报告》(编号:GC22410000443031

  19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回证》,证明涉案食品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相关权利;

  第三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2份、成品入库记录、检验记录、销售台账、销货清单等资料,证明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及其违法所得。

   

  2022年9月5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生产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的食品油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定性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综合本案案情,认定裁量阶次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因你单位生产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的食品油茶(生产日期:2022-01-10)的行为与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监处〔2022〕23号)已处罚过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且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你单位作出过“没收违法所得3459.5元、并处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且4批不合格食品的累计货值不超过武陟局处罚的裁量幅度范围,再综合考虑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以及近年来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本局不再对你单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30元(玖佰叁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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