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15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焦市监办〔2021〕23)文件要求,我检查组于2021年8月10日对你单位开展收费检查,对你单位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经初步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违规收费行为。2021年8月26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因新冠疫情防控等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于2021年8月30日案件中止调查;2023年3月16日,鉴于新冠疫情基本结束,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恢复案件调查。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扩大收费范围收取门诊手术室麻醉费。 你单位违反焦作市发改委等四部门焦发改价管〔2018〕501号文件规定,门诊手术室麻醉费应收22元/次,你单位实际按急危病人麻醉85元/次标准收取248次,多收15624元;按局部浸润麻醉79元/次标准收取5次,多收285元。两项共计15909元。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收取CT患者费用。 你单位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中“应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三维影像彩色照片的加收30元(A3大小)”规定,在向做CT的患者收取“提供医学三维影像彩色图”费用的病例中,未能提供“征求患者意见”或证明经患者同意的相关证据。该项服务收费标准为30元/张,经信息科查询提供统计数据,医学三维影像彩色照片共收取686张,合计金额为20580元。 上述两项违规收费共计收费3648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门诊医生手工计价单”、“病人费用清单”证明你单位上述两项违规收费项目和标准; 2、“门诊麻醉费收费情况”、“三维影像彩色图”为你单位信息科提供统计数据,证明上述两项违规收费项目收费金额; 3、你单位院区卫勤处负责人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明调查过程。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第(九)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2023年5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退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第(九)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11.1《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1.1 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489元,并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18244.5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54733.50元。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上缴国库。 账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 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解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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