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7号 当事人: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 社会统一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焦市监办〔2021〕23)文件要求,检查组于2021年7月12日起进驻你单位,通过查阅相关收费票据和调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发现你单位存在重复收费、高于政府定价收费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26日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2021年8月30日,因新冠疫情等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2023年3月16日,鉴于新冠疫情基本结束,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恢复调查。经查: 一、重复收取麻醉费。 你医院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规定,2019年7月1 日至2021年5月31日在对患者进行门诊口腔颌面一般手术时,拔牙项目含麻醉费,你院以95元/次标准重复收局部浸润麻醉费,共计192164元。 二、高于政府定价使用特殊吸氧管时未减一元。 你院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规定,对每位病人使用特殊吸氧管时,“氧气吸入”费用应减一元,你医院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在“氧气吸入”项目收费中未减一元,共使用”特殊吸氧管”9059根,合计多收9059元。 上述两项违规收费共计收费20122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收费清单、信息科提供数据统计表、检查登记表以及你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2023年5月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退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高于政府定价”、第(六)项所列的“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11.1《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1.1 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1223元,并处0.5倍罚款100611.5元,罚没款共计301834.5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你院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金额301834.5元上缴国库。 帐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 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解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