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17号 当事人: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 社会统一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焦市监办〔2021〕23)文件要求,检查组于2021年 8月 16日起进驻你单位,通过查阅相关收费票据和调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发现你单位存在扩大收费范围的问题。2021年8月26日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2021年8月30日,因新冠疫情等原因,经市局领导批准中止调查,2023年3月16日,鉴于新冠疫情基本结束,经领导批准恢复调查。 经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规定,超声检查时,腔内检查、介入性超声检查及体表有创伤患者除外内容可以收取杀菌型耦合剂,而你单位在给患者进行超声检查时,收取不是腔内、介入性及体表有创伤患者超声检查杀菌型耦合剂费用,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收取948支,价格为9.98元/支或9.5元/支,收取9459.6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收取516支,价格为9.5元收取4902元。 合计:14361.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收费清单、核审科提供数据统计表、检查登记表以及你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2023年5月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退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列的“扩大收费范围”的价格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11.1《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1.1 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361.6元,并处0.5倍罚款7180.8元,罚没款共计21542.4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你院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金额21542.4元上缴国库。 帐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 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解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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