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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焦市监罚决字〔2023〕16号
来源: 时间:2023-06-30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16号

  当事人: 焦作市人民医院

  社会统一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焦市监办〔2021〕23)文件要求,检查组于2021年8月11日起进驻你单位,通过查阅相关收费票据和调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发现你单位存在扩大收费范围的问题。2021年8月26日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2021年8月30日,因新冠疫情等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2023年3月16日,鉴于新冠疫情基本结束,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恢复调查。

  经查:你单位存在扩大收费范围的收取住院护理费、疼痛综合评定费用、宫颈扩张术费用。

  (一)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关于一般医疗服务计入不计出的规定,部分患者住院护理费计算没有计入不计出,护理费计费天数比住院天数多1天,通算全院护理费天数和住院天数,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护理费天数比住院天数多4594天,按照3级护理费标准9元/天计算,收费41346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19日,护理费天数比住院天数多3090天,按照3级护理费标准9元/天计算,收费27810元;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护理费天数比住院天数多1994天,按照3级护理费标准10元/天计算,收费19940元;以上合计收费89096元。

  (二)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的规定,在不是进行物理治疗及康复的情况下,收取“康复”服务项目疼痛综合评定费用,每次54元,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收取861次,收费46494元(其中:康复医学科收取2次,收费108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收取1779次,收费96066元(其中:康复医学科收取3次,收费162元);合计142560元。扣除康复医学科收取的费用,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收取859次,收费46386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收取1776次,收费95904元;合计142290元。

  (三)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的规定,在收取宫腔组织吸引术费用时,加收宫腔组织吸引术项目内涵的宫颈扩张术费用19元/次,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收取91人次,收费1729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收取93人次,收费1767元;合计3496元。

  以上三项合计收取23488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收费清单、物价审计科提供数据统计表、检查登记表以及你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2023年5月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退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列的“扩大收费范围”的价格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11.1《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1.1 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4882元,并处0.5倍罚款117441元,罚没款共计352323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你院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金额352323元上缴国库。

  帐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

  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解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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