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9号 当事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焦市监办〔2021〕23)文件要求,检查组于2021年8月11日起进驻你单位,通过查阅相关收费票据、住院患者病历和费用清单以及门诊、急诊科相关收费资料和调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发现你单位存在扩大范围收费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26日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2021年8月30日,因新冠疫情等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2023年3月16日,鉴于新冠疫情基本结束,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恢复调查。 经查,你单位违反豫计收费〔2001〕1018号文件规定,超声PACKS医用诊断报告应该在患者自愿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收取该项费用。而你单位对做超声检查的所有患者都收取了此项费用,同时不能提供患者自愿并同意的证据,截止检查时间共计收取100144.00元;杀菌耦合剂的费用是在腔内检查、介入性超声检查以及体表有外伤患者检查时才能收取。而你单位对作普通超声检查的患者也收取了此项费用,截止检查时间共计收取14570.20元。两项合计114714.2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收费清单、信息科提供数据统计表、检查登记表以及你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2023年5月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退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列的“扩大收费范围”的价格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11.1《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1.1 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4714.20元,并处0.5倍罚款57357.1元,罚没款共计172071.3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你院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金额172071.3元上缴国库。 帐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 帐号: 41001510515050002765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解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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