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 焦作市纯香利洁净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月31日收到焦作市纯香利洁净用品有限公司定量包装不合格报告。2月6日立案调查。该公司此次共收到四个批次计量不合格报告均无异议。(报告编号:DL2202080005、报告编号:DL2202080006、报告编号:DL2202080007、报告编号DL2202080008)不合格产品批次情况分别是 1、一级全效洗洁精,净含量20L,抽样批量99,生产批号20220406,出厂单价27元/桶;2、特级全效洗洁精,净含量20L,抽样批量99,生产批号 20220626,出厂单价30元/桶;3、一级全效洗洁精,净含量5L,抽样批量99,生产批号20220626,出厂单价8元/桶; 4、特级全效洗洁精,净含量5L,抽样批量99,生产批号20220606,出厂单价9元/桶。不合格批次已经销售完毕,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30+9+8+27)*99=7326元 。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4批次洗洁精定量包装不合格,且已经销售完毕。该企业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该公司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 2.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负责人身份 3.委托书,证明生产洗洁精定量包装不合格事情由邱建成负责处理。 4.询问笔录2份,证明认定该企业违法事实的存在 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4份,证明 产品不合格及不合格品批次。 6.生产过程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出厂单各1份,证明产品批次已经销售,货值7326元。 本局于2023年3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3〕N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2021年河南省裁量基准》6.5.3的规定,我局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壹万肆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