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 河南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月13日收到河南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聚乙烯管材产品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2022GSJ-0096)。2023年1月17日收到河南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聚乙烯管材产品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SYS2022092353) 。该公司对上述报告无异议。经领导批准,二者并案处理,1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不合格批次:1、聚乙烯给水管材(PE)ф 50×4.6mmPN1.6MPaPE100级,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日批量为300m,出厂价为5元/m。2、聚乙烯给水管材(PE) ф 25×2.3mmPN1.6MPaPE100级,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8日批量为400m,出厂价格2元/m。上述二产品因存放不当破损自行破碎,未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300*5+400*2=2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 该企业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 2.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企业负责人身份 3.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本次事件由杨占中负责处理及其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各2份,证明 依法调查,认定该企业违法事实的存在。 5.不合格报告和生产记录各2份 证明: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 本局于2023年3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3〕N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当事人在二次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损毁未销售的行为,经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六条第二项和《2021年河南省裁量基准》4.1.2的规定,我局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