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北西尚村陈明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 年 1 月 16 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焦作市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焦烟移[2023]第 0005 号,称发现当事人陈小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2023 年 1 月 16 日根据移送函,我局执法人员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北西尚陈明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3 年 1 月 5 日,当事人在未向烟草专卖局申请登记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销售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属无证从事卷烟销售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经查:2023 年 1 月 5 日,当事人陈小明在未向烟草专卖局申请登记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北西尚村陈明超市擅自从事卷烟销售活动。通过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可知,当事 人经营的卷烟品种规格、数量、进销货价格分别是:1:黄金烟(硬红旗渠)2 条,进货价每条 97.00 元,合计 194.00 元,销售价每条 110 元,合计 220.00 元;2:黄金叶(硬帝豪)2 条,进货价每条 97.00 元,合计 194.00 元,销售价格每条 110.00 元, 合计 220.00 元;3:玉溪(软)1 条,进货价 201.40 元,合计201.40 元,销售价每条 230.00 元,合计 230.00 元。综合统计, 当事人共购进 5 条,进货价一共 589.40 元,销售价是 670 元。原来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为紧邻学校,2022 年 7 月 1日被取消了。卷烟是在焦作市烟草专卖局购进的,清单没有保存, 这是 2022 年 6 月底以前剩余的,没有销售,获利 0 元,经营期间未建台账,未缴过税。 当事人有照无证从事卷烟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构成无证经营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应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 2023 年 3 月 28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焦市监城罚告字〔2023〕Y001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 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3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予以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 60 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