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雪珂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焦作市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焦烟移[2023]第0051号,称发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雪珂百货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制品。2023年4月17日根据移送函,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秦屯村北安置房工地的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雪珂百货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属无证从事卷烟销售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经查: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在未向烟草专卖局申请登记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销售活动。通过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可知,当事人经营的卷烟品种规格、数量、进销货价格分别是:1黄金叶(小目标)5条,进货价每条130元,合计650元,销售价格每条140元,合计700元;2:黄金叶(红南阳)2条,进货价每条145元,合计290元,销售价格每条160元,合计320元;3:黄金叶(黄金眼)4条,进货价每条130元,合计520元,销售价格每条140元,合计560元;4:黄金叶(硬帝豪)4条,进货价每条100元,合计400元,销售价格每条110元,合计440元;5:黄金叶(硬红旗渠)5条,进货价每条95元,合计475元,销售价格每条110元,合计550元;6:黄金叶(乐途)1条,进货价每条130元,合计130元,销售价格每条140元,合计140元;7:红旗渠(天行健)5条,进货价每条55元,合计275元,销售价格每条65元,合计325元;8:红旗渠(芒果)5条,进货价每条55元,合计275元,销售价格每条70元,合计350元;9:黄鹤楼(硬银紫)2条,进货价每条120元,合计240元,销售价格每条130元,合计260元;10:利群(新版)1条,进货价每条130元,合计130元,销售价格每条140元,合计140元;11:双喜(硬经典1906)2条,进货价每条160元,合计320元,销售价格每条170元,合计340元;12:双喜(莲香)1条,进货价每条140元,合计140元,销售价格每条150元,合计150元;13:黄山(新制皖烟)1条,进货价每条130元,合计130元,销售价格每条140元,合计140元;14:利群(蓝天)1条,进货价每条150元,合计150元,销售价格每条160元,合计160元;15:黄山(硬记忆)1条,进货价每条90元,合计90元,销售价格每条100元,合计100元;16:芙蓉王(硬细枝)1条,进货价每条240元,合计240元,销售价格每条260元,合计260元;17:南京(炫赫门)1条,进货价每条150元,合计150元,销售价格每条160元,合计160元;18:好猫(细支长乐)1条,进货价每条150元,合计150元,销售价格每条160元,合计160元;19:金圣(滕王阁·紫光)1条,进货价每条140元,合计140元,销售价格每条150元,合计150元;20:娇子(格调细支)1条,进货价每条140元,合计140元,销售价格每条150元,合计150元;21: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进货价每条170元,合计170元,销售价格每条180元,合计180元;合计卷烟46条,进货款5205元,销售货值5735元。进销货当天被查,经营总额5735元,获利0元,经营期间未建账、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缴过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2: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焦烟移[2023]第0051号一套(1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及该批烟系真品卷烟及案件来源的具体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的现场情况;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3年4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焦市监城罚告字[2023]L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 当事人无证从事卷烟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无证经营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问题,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五条第三款:“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不得重过轻罚,轻过重罚。”之规定,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 4100151051505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