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20号
当事人:河南优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4月25日,执法人员接《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10893002023042518270706,钟建兵举报河南优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商城开设“豫优弘官方旗舰店”发布的“豫优弘”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丁酸梭菌广告内容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23年4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核查,河南优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照齐全,现场提取该公司在拼多多商城宣传材料截图2份,证明该公司发布的“豫优弘”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丁酸梭菌广告内容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尚不构成刑事违法行为)。 经查:河南优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推广新产品,于2023年3月份经人介绍聘请怀松山为公司产品设计制作宣传内容,2023年3月30日怀松山交付设计样本后,该公司随即在拼多多商城“豫优弘官方旗舰店”发布此广告内容(内容:“豫优弘”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丁酸梭菌{速肥猛长、上膘长肉、拉大骨架、提前出栏、开脾健胃、毛色光亮全程不拉稀、体型改善发病率降低、瘦肉率高提前20天出栏}),该公司与怀松山签订有广告设计合同,费用500元。当事人不知道上述行为是违法广告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该公司店铺宣传截屏二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与怀松山签订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 证据四:怀松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怀松山的询问笔录一份,怀松山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与怀松山之间的关系及广告费用的事实。 以上证据与笔录均有提供人与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4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焦市监城罚告字[2023] L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 本局认为,河南优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商城开设“豫优弘官方旗舰店”发布的““豫优弘”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丁酸梭菌{速肥猛长、上膘长肉、拉大骨架、提前出栏、开脾健胃、毛色光亮全程不拉稀、体型改善发病率降低、瘦肉率高提前20天出栏}广告宣传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之规定属于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使用安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该公司在拼多多商城开设“豫优弘官方旗舰店”发布广告的事实已构成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 河南优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商城开设“豫优弘官方旗舰店”发布的““豫优弘”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丁酸梭菌{速肥猛长、上膘长肉、拉大骨架、提前出栏、开脾健胃、毛色光亮全程不拉稀、体型改善发病率降低、瘦肉率高提前20天出栏}广告宣传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1.4:“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以上13万元以下17.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河南优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 罚款人民币500元。 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 4100151051505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