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21号 当事人:焦作市进财山楂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6月1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由河南尚科计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SK-F2023-05712),报告内容为:2023年4月29日在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欧德隆生活超市抽样8袋山楂糕,该批山楂糕是焦作市进财山楂加工厂2023年4月19日生产的,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报领导批准,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6月19日调查终结。 经查,焦作市进财山楂加工厂于2022年8月10日从修武县明瑞食化店分别购进了20包白砂糖、6包山梨酸钾、6kg苯甲酸钠、500g胭脂红作为生产山楂糕的原料,又在2022年10月份从农户手里购进20吨山楂果子,于2023年4月19日生产涉案“山楂糕”,在2023年4月22日销售给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欧德隆生活超市2箱,销售单价是90元/箱。农村集会4箱、焦作早市4箱,销售单价是85元/箱,30袋/箱,共10箱。该批山楂糕(生产日期:2023-04-19))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该厂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案、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货值金额:2箱×90/箱=180元;8箱×85/箱=680元;违法所得共计860元。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定性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厂从事食品生产取得的资格资质情况。 2.焦作市进财山楂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闫进才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第三方抽检单位依法按程序进行抽样。 4.《检验报告》,证明你厂违法事实存在。 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厂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6.焦作市进财山楂加工厂提供的产品生产记录,证明你厂生产、销售过该抽检批次的山楂糕。 根据本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确定你厂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60元; 处以罚款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0860(伍万零捌佰陆拾元整)。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