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22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北官庄好运来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6月10日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北官庄好运来超市检查,发现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超期,责令在6月19日前整改。6月21日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6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北官庄好运来超市1人经营店铺,近期工作忙,忘记办理食品许可证。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北官庄好运来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该店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店从事经营取得资质情况。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 。 3.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身份。 4.现场2份、询问笔录2份 ,证明 认定该店违法事实的存在 。 本局于2023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罚告〔2023〕N0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北官庄好运来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该店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处伍佰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