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市监处罚〔2023〕27号 当事人:河南九味宽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7月4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CC01523000530001),报告显示河南九味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规格型号:108.5克,生产日期:2023-05-16)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面便》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并于2023年8月11日调查终结。 经查,河南九味宽食品有限公司接河南省妙趣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订单后,于2023年5月16日生产涉案“金汤肥牛小面”85箱,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5.2元/箱,该批涉案食品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货值金额:15.2元/箱×85箱=1292元,违法所得:15.2元/箱×85箱=12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批生产记录、销货清单、销售记录、记账凭证等资料。 2023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面便》要求的“金汤肥牛小面”(规格型号:108.5克,生产日期:2023-05-1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应定性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综合本案案情,认定裁量阶次为“从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92元; 2、并处罚款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1292元(伍万壹仟贰佰玖拾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户: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105150500027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