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25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欣乐视力养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6月1日,执法人员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平台派发,焦作百目通视力养护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含有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6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核查,发现焦作百目通视力养护发布的广告内容实际系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欣乐视力店张慧南抖音发布的,现场提取张慧南抖音宣传材料截图3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尚不构成刑事违法行为)。 经查,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欣乐视力店与2023年3月10日和焦作百目通视力养护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准备销售他们的产品,由于不会抖音上传制作广告宣传内容,2023年4月5日请朋友牛小艳设计制作宣传内容在其微信抖音店铺发布广告(内容:血栓医院针灸科娄医生女儿从4.6调到5.0两个周期高度散光调理前400度调理后0.8安全不用戴眼镜;浩轩:戴250度眼镜两年,三个周期调理成功摘掉眼镜),,就是想试试焦作百目通视力产品效果咋样,我和牛小艳签订有广告设计合同,费用100元。当事人不知道上述行为是违法广告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该公司店铺宣传截屏三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与牛小艳签订广告制作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 证据四:牛小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与牛小艳之间的关系及广告费用的事实。 以上证据与笔录均有提供人与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8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焦市监城罚告字[2023] L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 本局认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欣乐视力店在其微信抖音店铺发布广告(内容:血栓医院针灸科娄医生女儿从4.6调到5.0两个周期高度散光调理前400度调理后0.8安全不用戴眼镜;浩轩:戴250度眼镜两年,三个周期调理成功摘掉眼镜)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之规定属于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在其微信抖音店铺发布广告的事实已构成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欣乐视力店在其微信抖音店铺发布广告(内容:血栓医院针灸科娄医生女儿从4.6调到5.0两个周期高度散光调理前400度调理后0.8安全不用戴眼镜;浩轩:戴250度眼镜两年,三个周期调理成功摘掉眼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1.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之规定,决定责令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欣乐视力店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 罚款人民币350元。 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 4100151051505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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