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26 号
当事人:河南酒满杯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6月20日,执法人员接市局转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遵市监移函{2023}14号)。函中称该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河南酒满杯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遵义贵载1935金标版”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依法对河南酒满杯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查处(注册地址:****)。2023年7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核查,河南酒满杯商贸有限公司现场证照齐全悬挂西侧墙体,现场提取该公司手机端在京东平台京麦.劲卖APP宣传材料截图14份,证明该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遵义贵载1935金标版”白酒的事实,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之规定,申请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尚不构成刑事违法行为)。 经查,河南酒满杯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2月份与贵州壹玖叁伍酒业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达成合作协议;河南酒满杯商贸有限公司随即在京东平台“京麦.劲卖我的拍卖场”上架销售“遵义贵载1935金标版”白酒,其销售模式为公司拿到客户订单后,由贵州壹玖叁伍酒业有限公司代发快递送达,从2023年2月份至今共销售“遵义贵载1935金标版”白酒120箱(6瓶装),进货价720元/箱(6瓶),销售价格1010元/箱(6瓶),由于网络下单厂家发货,没有库存也不拆箱零卖,涉案金额121200元。2022年6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知办函保字【2022】508号裁定,“遵义1935”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贵州壹玖叁伍酒业有限公司未告知河南酒满杯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遵义贵载1935金标版”白酒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该公司我的拍卖场宣传截屏十四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遵义贵载1935金标版”白酒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孟欢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贵州壹玖叁伍酒业有限公司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与贵州壹玖叁伍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及合作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不知涉嫌违法的事实。 证据五:贵州壹玖叁伍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提货证明,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遵义贵载1935金标版”白酒的事实及具体销售案值。 以上证据与笔录均有提供人与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8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焦市监城罚告字[2023] L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 本局认为,河南酒满杯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京麦.劲卖我的拍卖场”上架销售“遵义贵载1935金标版”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二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之规定。该公司在京东平台“京麦.劲卖我的拍卖场”销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遵义贵载1935金标版”白酒的的事实已构成违法行为。 河南酒满杯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京麦.劲卖我的拍卖场”上架销售“遵义贵载1935金标版”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1.2:“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4%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以0.7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决定责令河南酒满杯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遵义贵载1935金标版”白酒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 罚款人民币12120元。 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 4100151051505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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