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28号 当事人:焦作市章州朱氏饼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7月5日,收到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科转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由陕西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CF20230222-0042),报告内容为:2023年3月22日在贵德县周屯旺百货商店抽样8包芝麻味甜薄脆,该批芝麻味甜薄脆是焦作市章州朱氏饼业有限公司2023年3月22日生产的,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报领导批准,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7月27日调查终结。 经查,焦作市章州朱氏饼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从焦作市五庆面业有限公司购进了250斤小麦粉、2023年3月19日从焦作市宇浩粮油食品加工厂购进了30升食用植物油、2023年3月21日从焦作市解放区大军糖业食品门市部购进了50公斤白砂糖、2023年3月12日从焦作市国有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50公斤食盐、2023年3月10日从新郑市龙湖镇天意食化商行购进了25公斤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碳酸氢铵、焦亚硫酸钠))、0.5公斤食用香料。于2023年3月22日生产涉案“芝麻味甜薄脆”,在2023年3月26日销售给西宁城东旺明饼业批发部8箱,销售单价是62元/箱,共8箱。该批芝麻味甜薄脆(生产日期:2023-03-22)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该公司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案、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货值金额:8箱×62/箱=496元;违法所得共计496元。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定性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从事食品生产取得的资格资质情况。 2.焦作市章州朱氏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巧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第三方抽检单位依法按程序进行抽样。 4.《检验报告》,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存在。 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6.焦作市章州朱氏饼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生产记录,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过该抽检批次的芝麻味甜薄脆。 根据本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96元; 处以罚款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0496(伍万零肆佰玖拾陆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解放路支行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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