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市监处罚决字〔2023〕30 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恰好鱼见你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住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于2023年07月12日,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恰好鱼见你餐饮店从业人员赵玉姣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立案调查。 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恰好鱼见你餐饮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当事人持有有效《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 2023年0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恰好鱼见你餐饮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赵玉姣未取得有限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 2023年07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恰好鱼见你餐饮店”经营者申乔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该店员工赵玉姣自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7月12日在该店从事搬运食品、验收食品、销售食品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活动。该店经营者申乔承认是因他自身的过错而造成的,愿意接受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 2、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询问经营情况。 3、《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店取得资质情况。 4、经营者申乔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按印认可。 2023年7月26日,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焦市监城罚告〔2023〕W05号),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该店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的规定,我局确定你店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处理意见及建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店从业人员赵玉娇在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并建议对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支行账号:4100151051505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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