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33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庄金花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查: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庄金华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该店办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现场抽取三个食品,负责人和千金能够提供其中两个食品的索证索票手续,还有一个“思念牌脏脏包”,生产厂家为河南省新乡市隆丰食品有限公司,现场不能提供出该经销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销货票据。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焦市监城责改[2023]Y-001号,要求负责人和千金于2023年5月31日前提供河南省新乡市隆丰食品有限公司“思念牌脏脏包”的相关资质证照及销货票据等。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阳庙镇和庄村的和庄金花商店,针对焦市监城责改[2023]Y-001号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负责人和千金仍不能提供提供河南省新乡市隆丰食品有限公司“思念牌脏脏包”的相关资质证照及销货票据等,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应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 2023年8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焦市监城罚告〔2023〕Y0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负责人和千金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4100151051505 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予以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