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焦市监罚决字〔2023〕34 号
当事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京副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查:2023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京副食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办有《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2410800MA9GQA5V4K,注册时间为:2021年4月27日;办有健康证,该店负责人和晶晶未在现场,其母毋粉霞在现场,检查中无法提供经营食品相关的资质证照。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焦市监城责改[2023]Y-002号,要求负责人和晶晶于2023年4月30日前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2023年4月16日向焦作市城乡一体化和京副食品超市下达的焦市监城责改(2023)Y002号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中发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京副食品超市仍未在最后责令改正期限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已经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2023年8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毋粉霞送达了焦市监城罚告〔2023〕Y0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我局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解放路支行(帐号:4100151051505 0002765)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予以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